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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下月起“营改增” 征税及开票地点不变

2016-04-22 17:45:12林润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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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赠与可免征

徐先生问: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2366解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征税及开票还在老地方

林先生问: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开具发票?在哪里征税及开票?

12366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同时,个人转让住房的征税及开票地点不变。岛内在市政务中心地税房产交易窗口征税及开票;岛外各区在各区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征税及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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