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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工地约会莫名坠亡 开发商成被告心有不甘

2016-04-14 17:45 彭菲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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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殿前一在建工地的开发商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女子夜晚潜入工地约会,不料双双坠落,男子死亡,女子受伤。男子家属起诉开发商,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七成责任,提出60多万元的赔偿。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家属获赔24万元。

原告

工地安全保障没做好,开发商有重大过错

2015年8月22日晚上,阿建与阿梅(均为化名)先走进妈祖庙,之后拐进路边的那个在建工地,两人爬上楼梯坐着聊天。不久意外发生了。监控录像记录了部分经过,两人为后仰跌落。此外便是当事人阿梅的陈述,对于坠楼的原因,阿梅只是含糊地说:“不知道什么原因掉下去了。”

阿建去世后,其妻和三个子女起诉开发商。阿建妻子说,事发地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没有铺设防滑地板或其他必要的防滑措施。而且,坠落地点距离地面大约有七八米,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或设置安全网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阿建妻子认为,开发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该事故的七成责任,需赔偿60多万元。

被告

工地又不是公共场所,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

在法庭上,开发商叫屈。开发商说,事发地点并非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公共场所、占用道路或通道施工情况下的侵权。另一方面,阿建与阿梅之间关系特殊复杂,两人选择深夜在在建工地上见面,还特地选择黑暗之处,作为成年人对环境是否危险应当有所判断。

开发商以阿梅接受民警询问的笔录为证,笔录中,阿梅提到阿建曾对其“动手动脚”,她不接受。开发商认为,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阿梅知道,阿梅只是腿部骨折,她没有明说坠落的原因,存在隐瞒的可能。

开发商还说,工地四周有围挡,有保安定时巡逻,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不能过分苛求。

审理

主要责任由死者本人承担,开发商也有过错

关于责任分担问题,湖里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在建工地并未封闭施工,也未在工地与道路之间设置围墙围挡、设置施工警示标识,石凳后方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两人进入工地也未受到任何阻拦和劝阻,因此开发商对阿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阿建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有足够理智判断进入一个在建工地的危险性,但他罔顾可能发生的危险,选择进入施工工地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阿建自身承担70%的责任,开发商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同时对阿建死亡发生的损失作出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2万余元,由开发商承担其中24万多元的赔偿,另外酌定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11月,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之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决定各退一步,于近日达成了协议,由开发商向阿建的妻子和儿女赔偿24万元。

法官说法

受害人如有过错 也应该分担损失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说,一般侵权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不过,因为本案事故地点是在路边,所以非常容易和《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混淆。

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简而言之,就是把举证的责任分配给开发商。受害人不需要举证,开发商没有办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就推定有过错。

不过,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在建工地的一部分,并未完工,也并未完全向大众开放,不属于条款中所说的公共场所或者道路,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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