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殿前一在建工地的开发商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女子夜晚潜入工地约会,不料双双坠落,男子死亡,女子受伤。男子家属起诉开发商,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七成责任,提出60多万元的赔偿。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家属获赔24万元。 原告 工地安全保障没做好,开发商有重大过错 2015年8月22日晚上,阿建与阿梅(均为化名)先走进妈祖庙,之后拐进路边的那个在建工地,两人爬上楼梯坐着聊天。不久意外发生了。监控录像记录了部分经过,两人为后仰跌落。此外便是当事人阿梅的陈述,对于坠楼的原因,阿梅只是含糊地说:“不知道什么原因掉下去了。” 阿建去世后,其妻和三个子女起诉开发商。阿建妻子说,事发地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没有铺设防滑地板或其他必要的防滑措施。而且,坠落地点距离地面大约有七八米,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或设置安全网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阿建妻子认为,开发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该事故的七成责任,需赔偿60多万元。 被告 工地又不是公共场所,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 在法庭上,开发商叫屈。开发商说,事发地点并非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公共场所、占用道路或通道施工情况下的侵权。另一方面,阿建与阿梅之间关系特殊复杂,两人选择深夜在在建工地上见面,还特地选择黑暗之处,作为成年人对环境是否危险应当有所判断。 开发商以阿梅接受民警询问的笔录为证,笔录中,阿梅提到阿建曾对其“动手动脚”,她不接受。开发商认为,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阿梅知道,阿梅只是腿部骨折,她没有明说坠落的原因,存在隐瞒的可能。 开发商还说,工地四周有围挡,有保安定时巡逻,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不能过分苛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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