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大哥以自己名义申请的宅基地,给了两个弟弟出资建房居住,为了防止日后纠纷,他们还办理了赠予公证。没想到现在,大嫂却以赠予未经她同意为由,拒绝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阿灶、阿贺、阿清是亲兄弟,1988年,作为长子的阿灶申请到了农村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屋,一共160平方米。之后,阿灶把地给了阿贺和阿清,他们各自出资盖了两处房子。1991年,三兄弟认为,宅基地登记在阿灶名下日后可能引起纠纷,决定去办理赠予公证,即阿灶分别把房子赠予阿贺和阿清。2004年和2006年,阿灶、阿清相继离世。 阿贺以及阿清的子女觉得即使有了公证书,还是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最为稳妥,特别是阿清、阿灶已经去世了,而阿贺的年纪也越来越大,不宜把纠纷延续到下一代。阿贺向大嫂提出此要求,但是大嫂迟迟不肯配合,无奈他们选择起诉。 在法庭上,阿灶的妻子称,当年申请到的宅基地是夫妻共同财产,阿灶的赠予并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是无效的,而且她对公证的真实性也表示怀疑。 法院审理认为,两处房产登记于阿灶名下,可以证明阿灶原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1991年阿灶通过公证方式将讼争房屋赠与阿贺、阿清,此后,两家人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而被告即阿灶的妻子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对该赠予行为是认可的。还有,阿灶的妻子对公证书表示质疑,但是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阿灶的妻子应分别配合阿贺和阿清的子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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