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记者陈理杰摄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吴斯婷)过去遇到纠纷,人们常常第一时间想到去打官司。但事实上,诉讼往往会消耗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也会浪费不少社会司法资源。如今,厦门市民要解决纠纷,除了打官司外,还有更多更便捷的选择。 带来这一改变的,离不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在十多年前就已提出这一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也从那时起步。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厦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顶层设计,以立法引领改革。 2015年4月1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全国首个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充分肯定了《条例》出台在全国起到的表率作用。 2015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下个月就满一年了。《“深化改革看厦门”走转改大型主题采访特别报道———聚焦领先全国的厦门样本》系列报道今天将通过一组数据、一部法规、一个变化、一系列举措,来为您解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厦门模式”。 从法规说改革 纠纷解决有了多种途径 几个月前,同安汀溪某村的两户人家因为一头小牛打了起来。汀溪司法所调解员找来兽医,最终找出了小牛真正的主人。 类似的大小纠纷层出不穷。遇上这样的事,老百姓过去首先想到的往往是上法院打官司。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说劳心劳力,厦门有关部门也逐渐意识到,单纯依靠某个孤立而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倡导和规范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文件。2015年4月1日,又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成为全国首个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树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标杆,为其他地区相关立法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在以诉讼为中心、以非诉讼方式为外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遇上纠纷,市民可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解决方式。与以往相比,调解的法律效力大大增强,这种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成为整个机制的一大亮点。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多数纠纷被化解在了社区调委会、街镇司法所里,实现了就地化解。即便走上诉讼,只要双方同意,法官也能变身调解员,居中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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