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股权激励协议合法有效应履行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性质是股权激励合同。”法官分析认为,缔约目的在于促进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公司原创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陈总等人,自愿按照协议约定给予林总监相应的股份激励和补偿。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创股东在享有因公司IPO上市所带来的自身股权价值大幅增值的利益的同时,应当向林总监补偿赠送相应股份。可见,林总监在协议中并非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三位原创股东也并非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三方权利和义务均是对等的。 法官还说,本案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只享有受赠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协议虽然使用“赠与”一词,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本案应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所以,被告的原创股东陈总应当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协议。 相关案例 股东承诺给员工20万股 满一年后反悔遭到起诉 股东承诺送股份,事后又反悔的官司并不少见。此前,北京人刘先生也遭遇一件这样的郁闷事。股东曾经许诺给他20万股份的期权,到节骨眼上却突然变卦了。 刘先生曾在北京一家上市公司担任高管,后来被杭州一家公司“挖”走,而当初吸引他的,正是对方提出承诺授予他20万股份期权。不过,这20万股期权一直没有兑现,一气之下,他将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2010年12月31日,刘先生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从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刘先生在公司从事营销高级管理工作。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书》。这份协议上规定,公司授予刘先生20万股期权作为初始股权激励,该期权在刘先生为公司服务期限满一年后,由刘先生按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 不过,公司上市后,股东章某却告诉刘先生,这个所谓的股权激励机制并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因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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