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上市前,股东承诺要给董秘价值几百万元的股票;上市后,股东却反悔说:“因为我老婆不同意,所以股份不能送给你。” 近日,董秘一怒之下,将说话不算数的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兑现当初的送股承诺。但在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股东说,这是无偿赠与,他有权撤销赠与。董秘却说,这是股权激励合同,股东应根据合同约定,兑现承诺。 据悉,根据目前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这262010.88股流通股的价值为300多万元。 筹备上市 三股东承诺给股权 原告林总监(化名)今年47岁,早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就力邀林总监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2009年时,公司已开始准备上市。根据三位原创股东于2009年8月8日与董秘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鉴于“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东)承认乙方(董秘林总监)的价值,并同意给予林总监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约定林总监应邀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协议书》第四条关于“乙方薪酬与补偿激励”中约定,为激励林总监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向林总监补偿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将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15万股补偿给林总监,具体份额为:赵总(化名)补偿75191股,陈总(化名)补偿45488股,吴总(化名)补偿29321股。 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林总监)要在三年任期内勤勉尽责、尽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则林总监不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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