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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男子去世引发“遗产争夺战” 儿媳告上法庭

2016-03-27 09:19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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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 继父遗产,继女有没继承权?

无奈之下,赵女士只好把婆婆、阿林与前两任妻子所生的3个孩子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赵女士在法庭上说,结婚后,她和阿林彼此财务独立,各自抚养各自的孩子,所以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菲菲(化名)与阿林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权利继承阿林的财产。

但法官认为,因为赵女士与阿林结婚时,菲菲年仅12岁,一直和赵女士、阿林一起生活。一方面赵女士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财务独立,另一方面抚养关系的形成,除了金钱扶助外,还有情感、精力等多方面的付出。因此,不能否认双方的抚养关系,菲菲同样是阿林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法院认为,阿林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包括赵女士、阿林的母亲、阿林的3个孩子和赵女士的女儿,一共6人。

焦点2 共同还贷,房子如何分割?

厦门岛内的房产是赵女士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在赵女士看来,丈夫的遗产是两人婚后共同创造的,且自己贡献较大。她算了一笔账,厦门的房产,丈夫占7.4%;漳州的房产,丈夫占28.4%;投资股权折价转让款5万元。赵女士认为,这些遗产应该进行平均分割。

但是,阿林的母亲则认为,虽然房子登记在赵女士名下,但婚前两人就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应当算是两人共同购买,儿子应当占有一半。

对此,法院认为,该房产购买时的总价为104万元,赵女士已有凭证证明其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婚后阿林一起还贷,以此计算,阿林所占的产权为7.4%。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房产现值380万元,因此,房产可被继承的价值约28万元,6名法定继承人各占六分之一。同理,位于漳州的房产和两人共同的车子也按照此法来分割继承。

判决 房归妻子 其他人获补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根据阿林参与首付及还贷等情况,最终判定6名继承人各可继承8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考虑到房产、车辆原本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赵女士占有财产的大部分份额,而且部分继承人并未居住在厦门,因此房产、车辆由赵女士继续占有更为适宜,但赵女士应按照其他继承人可继承的份额支付现金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位于厦门和漳州的两套房产都归赵女士所有,轿车也归赵女士所有,但赵女士要向其他5名继承人分别支付8万余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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