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利萍 通讯员 曾华磊 牟小磊)大人购买爆竹给小孩玩,小孩不幸被炸伤,商家赔偿6000元。 居住在同安的陈先生在祥平街道一烟花爆竹店购买了“吐珠类”爆竹。近日,其8岁的小孩在燃放爆竹时不幸被炸伤。因经营商家林老板未尽到全面告知义务,经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协调,陈先生最终获赔6000元。 经市场监督部门调查,该烟花爆竹店手续齐全,所销售的“吐珠类”爆竹亦有合法进货渠道。但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吐珠类”爆竹严禁未成年人使用,更不得以手持的方式进行燃放。由于经营者未尽到告知的义务,经市场监督调解人员调解,经营者林老板赔偿消费者陈先生损失6000元。 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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