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民办理车驾管业务将会有哪些变化?考驾照有什么新规定?今天上午,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赖贵旺 图/刘东华) 变化一 新增互联网身份认证,与窗口提交申请效力相同 新增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解读:新规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互联网身份认证与窗口提交申请效力相同。 变化二 科目一通过后,可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修改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解读:新规实施后,完善考试预约制度,考试预约将更加便利,学员学车拿证将更加便捷。截至2016年3月21日,厦门车管所在互联网上提供驾驶人考试自主预约,驾考四个科目自主预约成功数184210人次,通过互联网递交身体条件证明44287人次,目前此项业务全省排名第二。 变化三 A1、A2准入年龄降低,从26岁、24岁都降至20岁 新增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目: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第十二条增加一款: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第十八条增加第六项: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解读:新规把大客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由26周岁降至20周岁,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由24周岁降至20周岁。 变化四 单眼视力障碍者和肢体残疾者,部分允许驾驶汽车 修改了第十二条第二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新规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单眼视力障碍的视力条件略高于正常人,并提出了水平视野的要求,放开限制,满足他们的生活出行需求,但不允许申请大车驾驶证。任意一只手掌缺失,只要另一只手拇指和另外两指健全,可申请C5驾驶证,安装的辅助装置根据具体的残疾情况来确定。 变化五 境外驾驶证换领不能“速成”,仍需参加驾考 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新增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参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解读:新规修订做出限制性规定,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境外“速成”驾照的问题,要求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的时间要在三个月内,取得驾驶证时间之前和之后的停留时间都可以计算在三个月之内,三个月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 变化六 允许异地办理补换证,办理手续更加简便 修改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修改第七十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解读:原规定是,驾驶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补换领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新规允许异地办理补换证业务,简化了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进一步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变化七 自学直考在全国16个城市试点,但不包括厦门 新增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解读:根据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环境、国民法治素质、社会诚信建设等实际情况,全面允许驾驶人自学直考存在一些困难。基于以上考虑,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公安部决定在16个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水平高的城市(但不包括厦门)开展自学直考试点,稳妥有序推进自学直考改革,既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又保障学驾安全,做到风险可控。 变化八 取消小型汽车夜间抽考,全部参加白天模拟灯光考 新增第三十一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解读:原先,小型汽车驾考学员中有20%要被抽考夜间考试,新规实施后,这项考试取消,所有驾考人都要参加白天模拟灯光考。 变化九 驾照降级注销后,重新申领间隔缩短为1年 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解读:新规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降级注销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缩短为1年。 变化十 实习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驾驶证注销 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新规实施后,只要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无论什么时间处理,记满12分都会被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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