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思法)家暴,该拿什么来证明?近日,妻子小菲(化名)以遭受家暴为由起诉离婚,但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法官指出,家暴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和伤害后果,否则难以认定。 被告老陈和妻子小菲都已年过四旬,他们婚后不久,老陈就因工作调动离开厦门,夫妻俩开始长期两地分居。 近日,夫妻俩打起离婚官司。法庭之上,小菲不仅指责丈夫出轨,还说老陈有家暴行为,称自己曾被其殴打致伤。所以,她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让丈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小菲还当庭拿出了当时的报警记录和医疗就诊资料,并提出要老陈赔偿医疗损失、精神损失等。 法院调查获悉,老陈和小菲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小菲因此出现瘀青等伤情。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实施家暴的证据不足,因此,虽判决支持了离婚诉求,但并没有支持妻子索赔离婚损害赔偿等诉求。 法官说法 后果不严重,家暴认定难 法官分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据此,“家庭暴力”的构成,既要求“暴力行为”本身达到一定危险程度,也要求行为本身产生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而本案当中,确实有肢体冲突,但丈夫的过激行为既未达到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相当的危险程度与严重程度,其行为也未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一定伤害后果”,所以,认定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依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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