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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新车交付时却是展厅车 4S店被判构成欺诈

2016-03-16 18:42:53彭菲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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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宣)买车原本是件高兴事,但对于某些购车者来说,却变成了麻烦事。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因购车和维修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买车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案例1】

4S店承诺不给展厅车 购车者录音留下证据

2014年6月,陆先生在海沧区某4S店看中了东风日产公爵车(风雅版)。陆先生把展厅车的车架号拍摄下来。6月中旬,陆先生到4S店要求,必须交付新车,不要展厅车和二手车,工作人员也做出保证。但陆先生看到购车发票时,却发现上面注明的车架号和自己拍摄的展厅车一模一样。

于是,陆先生与销售经理交涉并录音:“我要的是新车,不要我花新车价,你卖个展厅车给我。”此时,销售经理仍承诺不会把展厅车给陆先生。

2014年8月,陆先生提车后,发现车辆外观及刹车系统均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4S店存在欺诈,要求依法赔偿购车款1.5倍金额,即36.3万元。

在法庭上,4S店认为,他们没有欺诈陆先生,因为车辆交付时,陆先生已经验车。而且,汽车销售只分新车和二手手,不存在展厅车的概念。汽车在销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厅、仓库或露天。此外,在办牌照、保险等事项时,陆先生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停止办理。4S店并未提到,陆先生在交接单上特意写明,“该车系长期放置于展厅的展厅车”,结果这行字被人用横线划掉。针对陆先生提交的照片,4S店认为手机拍摄的照片是有可能被窜改的,否认照片的真实性。

判决

法官认为,拍摄的照片从地点看,紫色的窗帘和落地窗等背景与4S店相符,被告4S店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从时间看,陆先生3次前往4S店展厅,陆先生能够同时拍摄到展厅内貌和车架号的时间只可能是其看车之时,并且司法鉴定报告书显示陆先生曾在6月11日登录公安网站选号,因此法官予以采信。法官表示,陆先生与销售经理对话时再三强调不要展厅车,并且得到了承诺,表明双方达成了约定。4S店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出售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并对陆先生的权益造成损害,已经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陆先生要求按购车款的1.5倍增加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2】

两年多车还没到手 立案后发现事有蹊跷

2013年5月买车,可两年多过去了,车子还没拿到手。购车者曾先生把4S店告上法院,要求提车。不过,4S店觉得冤枉,因为他们早已把车辆交付给曾先生的代理人了。

曾先生在海沧某4S店订购了一辆小轿车,还签订了贷款合同,首付4万多元,贷款近23万元。但首付款是名为黄某的人刷卡支付的,而且购车过程基本都是由黄某出面。根据4S店的说法,黄某自称是曾先生的朋友,办理按揭贷款时,黄某提交了曾先生的身份证、收入证明、驾驶证、产权证等一系列材料。工作人员还致电曾先生核实。因需要曾先生本人到场签字,曾先生才露面,还交代工作人员,买车的事由黄某处理。所以,4S店确认黄某是曾先生的代理人,最终把车子交给了黄某。

4S店说,公安机关已经决定立案侦查。曾先生过了这么久才起诉,4S店甚至怀疑曾先生的身份,因为黄某提交的曾先生财产状况在事后发现部分是伪造的。

判决

法院向公安机关查明相关情况,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明,2013年以来,有一团伙长期在厦门以代办零元购车、高额信用卡为幌子招揽客户,骗取多名贷款人(即购车人)的信任,并让贷款人向车行购车,目前尚未侦查终结。曾先生也表示,自己就是被所谓的“零元购车”骗了,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海沧区法院认为,从目前查明的情况来看,本案涉及骗取贷款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因此驳回曾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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