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纲领性文件 全方位指导建设
2016-03-08 09:37:1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瑜芬 通讯员 谢毅强)厦门海绵城市建设进展不断。昨日,记者从市市政园林局了解到,继前不久《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出炉后,又一份重要文件——《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在近日正式颁布施行。《办法》旨在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其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域。未来,标准图集、导则、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都将一一公布,全方位地指导厦门海绵城市的建设。 此外,市市政园林局和微信公众号“厦门海绵城市建设”已公布了《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试行)》文件全文,相关单位可自行前往下载。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纲领性文件 2015年,厦门被选为国家第一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要求,到2020年,厦门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海绵城市不是简单的一个或者一批工程,它是一种理念,是系统工程,牵涉到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需要所有部门、单位一起行动。” 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张剑鸣说。 如果说,此前公布的《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运用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设计建设标准和要求提供了技术指导,那么近日出台的《办法》则是指导厦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规范》的要求,厦门未来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都必须融入海绵城市的理念,符合其标准规范。 “简单来说,《办法》规定明确了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 设计施工严格按海绵城市要求实行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因此,在《办法》中,也相应地对多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例如,针对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的使用权人,《办法》规定,“建设用地供地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确定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指标;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又比如,对于设计、审查及施工单位,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者专项设计和审查,并在施工时和设计保持一致。而项目完工开始运营后,也同样有对其职责、制度规程、设施检测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以市政道路绿化带建设为例。简单来说,过去,为了景观效果,绿地在设计上通常都会高于路面。现在,从项目立项一开始,就需要考虑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可能带来的成本的变化。为了让绿地更好地收集雨水,在设计上,绿化带可能会设计成下沉式绿地。同时会有相应的部门把关其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其后的施工、竣工移交、运营等环节,都会有相应的单位、部门监督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办法》还对两种项目类型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已经出让或者划拨但还没建设的土地,鼓励通过设计变更、以奖代补等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张剑鸣说。 除此之外,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并鼓励已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相关改造。对于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鼓励其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也鼓励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相关改造。 |
相关阅读:
- [ 03-08]厦门建设海绵城市再推新举措 将开展整治水体行动
- [ 02-26]厦门岛内五个老旧小区 运用海绵城市理念改造完成
- [ 02-25]海绵城市有了“技术指导” 须能抵御50年一遇暴雨
- [ 01-29]建设海绵城市,不能逞一时之快
- [ 01-22]福州温泉公园运用海绵城市理念 打造不积水广场
- [ 01-21]农工党莆田市委会:保护生态绿心 建设海绵城市
- [ 01-21]徐秋华、雍融荣:建设“海绵城市” 缓解城市内涝
- [ 01-21]"海绵城市"成"两会"热词 厦门入选首批国家试点城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