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集法宣)被拖欠了一个多月的房租后,房东阿坤才知,租户已将房屋转租出去,最后收到的那笔租金竟是第三方所支付。经法院判决,二房东将房子转租的行为,对房东阿坤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东】 租期内没收到房租 2012年,家住集美的阿坤与阿劼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阿坤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屋出租给阿劼开办幼儿园,租期到2017年6月止。 “押金3万元。”双方谈好了押金,并说明,阿劼若超过一个月未交纳租金,阿坤有权终止租赁合同,3万元押金归阿坤所有,阿劼还应该向阿坤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每年阿劼都能按时交清租金。 然而,2015年阿坤没有收到租金,当他要求阿劼支付租金时遭到拒绝。阿劼提出,早在2014年6月,他就将幼儿园转让给了第三人小虹,2014年7月那笔租金就是小虹支付的。 【租客】 房东同意转租房屋 在租金问题上,阿坤和阿劼产生了争议。2015年8月25日,阿坤一怒之下把房屋门锁换了,收回房屋。租金之争从协商走上了诉讼。阿劼坚称阿坤知晓转租一事,但阿坤否认了。 阿坤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主张阿劼应支付拖欠租金1.12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押金3万也应归自己。 阿劼则称,幼儿园转让时,阿坤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小虹,此后房租由小虹与阿坤进行结算。但小虹提出,2015年7月,她已经跟阿坤进行了退租交接,换了钥匙,结清了水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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