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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案件昨起归海事法院管辖 新增四类案件

2016-03-02 11:28:25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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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朱忠宝)昨日,厦门某贸易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状告石狮某储运公司、盘锦某物流公司非法占有574个海运集装箱,要求两被告返还集装箱以及赔偿期间造成的损失。厦门海事法院对此进行立案。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69条,受理了该起案件,并将该起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海运集装箱所有权纠纷”。

该案件成为厦门海事法院在“两个规定”实施后正式受理的第一案。据介绍,新规定实施前,这类与海运集装箱物权有关的纠纷,被认定为是普通的物权纠纷,由地方法院按照普通的民事案件受理。新规实施后,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

海事法院向综合法院转型

从单一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转型为同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法院。

此前,全国各海事法院一直沿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1日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规定”)。14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涉海涉船涉货纠纷的类型、结构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新情况,周边海洋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2001年规定”的各种不足日益显现。

记者从昨日厦门海事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同时对海事行政案件具体类型进行了详细界定,此举使海事法院从单一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向同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法院转型,有利于海事审判的全面发展。

新增四类案件类型

最突出的亮点是,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新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增加了海事案件类型。新的受案范围在“2001年规定”原有的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45项案件类型。

增加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四类:一是传统航运贸易中新出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等28项;二是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9项;三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和海事诉讼实践中新出现的程序性案件,具体增加为就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3项;四是细化海事行政案件类型,新的受案范围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细化为7项,比较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中最突出的亮点是,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实际上是把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从地方法院正式重新划归海事法院。

据厦门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阶段,厦门海事法院要自觉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要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两个规定”;开展业务庭法官的业务能力培训;加强与地方各级法院的立案协调、配合,避免地方法院错误受理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以落实“两个规定”为契机,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开展对“两个规定”的专项普法工作等。

【链接】

调整三大架构

新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规定与“2001年规定”相比较,修订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调整架构;二是增加海事案件类型。据介绍,《规定》从架构上进行了三方面调整,一是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从“2001年规定”中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部分单列出来,以突出海事法院规范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和环境保护的职能;二是将“海事行政案件”从原有规定中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部分和“海事执行案件”部分剥离出来,并细分其类型;第三是将原规定第四部分的“海事执行案件”的内容,调整至第六部分“海事特别程序案件”之下,不再作为一个大类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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