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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纳税人含金量越来越高 补税行为扣分分值提高

2016-03-01 07:24:32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邹玒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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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夏遂轩)从今天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正式实施,这意味着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同时,新年度的评价结果预计于下个月出炉,届时厦门市国税、地税部门将把结果通过各家媒体向广大纳税人公布,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厦门国税或地税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手机APP———纳税信用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那么,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评价为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又是根据什么来评价纳税人级别的呢?新一年的纳税信用评价又有哪些变化呢?晨报记者这就带您来看一看。

补税行为扣分分值提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厦门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强调,纳税信用每年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适用范围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优化调整部分指标扣分标准,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参评指标系统自取数增加

据了解,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目前,2015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已在进行中。据厦门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对比以往的评价,今年最大的变化是扩大了联合评价范围,即国、地税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均联合评价(以往只有A级和D级)。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升级了评价系统,95个参评指标系统自动取数的数量,从2014年度的35个指标提高到2015的87个指标,因此,评价结果会越来越客观。

五种情形直接定为D级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还提出按月开展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并指出了五种情形下,将把企业确定为D级,并调整企业以往的年度记录。

据介绍,这五种情形包括: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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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取消认证4504家A级企业尝鲜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夏国轩)今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这给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昨日,晨报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国税局相关部门和相关A级纳税人。

据悉,该政策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厦门1月单月A级企业认证发票就超过12万份,大大体现了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记者了解到,为了摸清享受便利的企业数量,纳税服务部门对A级企业和基层局进行了逐户核对,与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确定了4504户的A级企业名单,并完整导入相关系统,及时准确地维护了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A级纳税人“一户不落”地享受到政策便利。

“以往每个月,我们公司都有五六千张发票需要办理认证,很多带二维码的发票,网上认证的通过率不高,所以每个月都需要往返税务局多次进行认证。由于票量很大,经常一去就是半天。”厦门国贸股份有限公司是A级纳税人,该公司的税务专员胡雨涛告诉记者,取消认证后,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往返次数。另外,传递过来的发票有时会损毁丢失,无法按时进行抵扣,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取消认证后,发票实时比对避免了漏抵问题。

“取消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出台的便民办税措施,并非放松发票管理。”厦门市国税的工作人员介绍,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税务机关会将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清分,并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登录厦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销售方开具给纳税人的所有发票一目了然,只要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申报期限调整 房产税等申报延后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钱伟锋)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对厦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据厦门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厦门市之前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分别为3月1日-25日和9月1日-25日。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均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拟由当年3月1日-25日延后至当年7月1日-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拟由当年9月1日-25日延后至次年1月1日-31日。

同时,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仍为次月1日-15日。按照“谁纳税谁登记申报”的原则,今后对于租入(含转租)房产、土地等税源,若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则不需再进行税源登记和维护。

由于上述调整目前仍处于对内、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告发布后到正式实施还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按现行规定,今年3月1日-25日依然为厦门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期,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待公告正式实施以后,申报期之后到2016年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须在2016年7月1日-31日及时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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