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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厦企用国际公约“和解” 涉自贸区案有四大特点

2015-12-30 10:59:27陈捷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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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湖法宣)两家厦门企业打官司,也能适用国际公约?在自贸区内遭遇买卖纠纷,企业如何维权?昨日,厦门中院和湖里法院一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系列自贸区典型案例,指导自贸区相关企业维权。

此外,中院发布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案件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及《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典型案例1

快递的货物破损、丢失

数年前,厦门一家快递公司与某包装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包装公司委托快递公司提供国际出口及国内限时服务。

前年年底,包装公司将纸箱交予快递公司航空运输到印度。国际空运提单正面载明海关申报货值5249美元,背面为“国际契约条款修正”。条款约定,国际空运货物可以适用《华沙公约》及其任何以后的修订及草案管辖。

然而,货物运到后,印度客户发现纸箱破损、丢失。经检查,损坏、丢失的纸箱总重量60.7公斤,不能修复和使用,只能做报废处理。

事发后,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赔偿部分损失。包装公司因此拒付运费。

为此,快递公司起诉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包装公司则反诉要求对方赔偿货物损失。

近日,这一案件经自贸区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包装公司支付快递公司运费人民币13500元,快递公司赔偿包装公司货物损失121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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