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一块砖头从行驶的货车上掉下,几分钟后,一辆摩托车撞到砖头翻车,驾驶员当场摔骨折。在这起特殊的事故中,究竟谁来担责?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索赔案,保险公司声称“这不是交通事故”,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倒霉:货车掉砖头 骑手摔骨折 去年9月的一天早晨,小宋骑摩托车时,不小心撞上了路中央的一块砖头,结果车倒人翻,小宋当场摔成骨折。 事后,交警询问目击者以及调取监控发现,这块砖头是事发4分钟前从一辆小货车上掉下的,小货车车主是郭司机,也是当时的驾驶员。 因此,交警调查后作出责任认定书,认为小宋无证驾驶且未注意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而郭司机驾车遗落砖头,致发生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交警认定小宋和郭司机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据了解,此前郭司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近日,小宋将郭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6万多元。 焦点:撞砖头摔倒 算不算事故? 法庭上,保险公司答辩说,这不算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 对此,小宋反驳说,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只有车辆致人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才能构成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小宋受伤是路上遗留的砖头引起的,摩托车碰撞砖头翻车时,货车已离开现场,因此,小宋受伤并不是货车造成的伤害,这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这是一起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郭司机来承担侵权责任。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被告郭司机负有同等事故责任。由于郭司机驾驶的小货车投保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小宋12万元,交强险不足赔付部分28836元,由小宋和郭司机各承担50%损失,即郭司机应赔偿小宋损失14418元。 法官说法 砖头引伤害,责任谁承担?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可从事故原因能否构成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加以判断。保险法上近因原则是指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而在本案中,造成损失的近因应为小货车掉落砖块,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此外,交警部门亦认定本案系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认定小货车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 至于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属遗撒物的物件损害责任,法官认为,因本案的遗撒物即砖块是从机动车掉落,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责任与货车驾驶人应负的物件损害责任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受害人有权依据损害责任向郭司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据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向郭司机主张侵权责任,同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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