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小斌 通讯员 周永宁)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今年1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正式施行,其中就有提到这样一条规定。那么,发生什么样的事故需要按规定撤离?又要如何撤离现场?日前,厦门市交警支队发布消息称,《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月21日开始施行,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据介绍,近几年来,厦门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厦门道路里程数增长缓慢,反而因轨道交通施工等造成道路通行条件和效率大幅下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十分突出。对此,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共同制定《办法》,立足于“快处、快撤、快赔”,提供了报警处理、协商处理、微信处理、远程快速处理等4种事故快速处理方法,其中微信处理、远程快速处理等为新增内容。 据悉,《办法》有效期为2年,2009年5月15日发布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种处理办法】 8种情况需报警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出现以下这8种特殊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当事人离开现场涉嫌逃逸的;2.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3.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4.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5.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7.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8.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注:具有第3-7项的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否则将被罚款500元。 先报备后协商处理如果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一万元(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受此限),且没有上述8种情形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流程如下: 1.向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服务电话“0592-5650110”报备;2.各方当事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辆一起到定损中心或指定的“快处点”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3.定损中心或“快处点”交通警察或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录入照片及驾驶人、车辆信息等。 注:如果当事人无法在定损中心或“快处点”工作时间(7:30-19:30)内到达的,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关注微信按程序处理 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使用手机应用微信搜索关注“XMITCC”或者“厦门交警”,加入“微信平台”; 2.根据微信的向导提示标注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并提交“微信平台”; 3.“微信平台”工作人员调查处理,包括联系当事人、调查事故事实及成因、责令撤离现场、确定事故责任、录入信息等几个步骤。 4.定损。各当事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原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人驾驶事故车辆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微信平台”运行时间段(7:30-19:30)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 有视频可用远程处理 厦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发现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可以按照远程快速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联系当事人。可以通过报警信息或机动车登记信息联系当事人。 2.查询车辆信息。比对现场车辆的特征,从外观上排除车辆与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况。 3.调查事故事实及成因。 4.责令撤离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5.确定事故责任。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据“模糊责任”定责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6.录入信息。将事故有关的信息录入“事故快处系统”,并向当事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事故的定责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单号等。 7.定损。各当事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由原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人驾驶事故车辆各自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注:如果在远程快速处理时,发现有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当事人离开现场涉嫌逃逸;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处理,指派交通警察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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