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小斌 通讯员 周永宁)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今年1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正式施行,其中就有提到这样一条规定。那么,发生什么样的事故需要按规定撤离?又要如何撤离现场?日前,厦门市交警支队发布消息称,《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月21日开始施行,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据介绍,近几年来,厦门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厦门道路里程数增长缓慢,反而因轨道交通施工等造成道路通行条件和效率大幅下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十分突出。对此,厦门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共同制定《办法》,立足于“快处、快撤、快赔”,提供了报警处理、协商处理、微信处理、远程快速处理等4种事故快速处理方法,其中微信处理、远程快速处理等为新增内容。 据悉,《办法》有效期为2年,2009年5月15日发布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种处理办法】 8种情况需报警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出现以下这8种特殊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当事人离开现场涉嫌逃逸的;2.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3.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4.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5.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7.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8.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注:具有第3-7项的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否则将被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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