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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父亲借款后死亡子女继承房产共同还债

2016-01-24 09:53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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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海法宣)父债,该不该子偿?近日,海沧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一男子借款后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男子死后,债主将其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子女偿还男子生前欠下的债务。

据债主杨先生起诉称,五年前,老刘因经营需要向杨先生借款25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期限一年,并口头商定月息2%。

借款期间,老刘陆续归还借款10万元。但是,借款到期后,老刘无力归还剩余借款15万元。刚开始,杨先生鉴于老刘能如期如数支付利息,也就没有要求老刘偿还剩余欠款。而老刘也按照之前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支付尚欠15万元本金的利息。

但后来,虽杨先生多次催讨借款本息,但老刘均未能予以偿还。前年年底,老刘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

悲剧发生后,杨先生认为,债务人老刘虽然已经过世,但是其生前留有遗产,老刘的子女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在老刘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老刘生前所欠杨先生的借款。因此,杨先生起诉到海沧区法院。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老刘的子女应在继承老刘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支付老刘生前未偿还的借款。

不过,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杨先生自认的还款情况,老刘生前累计已经支付款项21.5万元,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所以不能认定有约定利息,故前述款项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借款尚欠的金额应为3.5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就要承担债务

法官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而在本案当中,老刘生前留有房产,且远超过尚欠杨先生的本息。老刘的子女作为老刘的法定继承人,因并无存在遗嘱或遗赠等情形,相应遗产未分割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放弃继承之情形,所以,老刘的子女应在继承老刘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由于老刘的遗产价值显然大大高于本案借款本息,所以,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借款本息应由老刘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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