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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离婚后独占住房拒付抚养费 被判付钱并让房

2016-01-08 09:53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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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漫画)夫妻离婚了,共同承租的廉租房该归谁使用?近日,思明区一对夫妻为此闹上法庭。

据女方起诉,前夫不但独占廉租房,还拒付抚养费,离婚之后,她独自带着两岁的女儿,因收入微薄,连房子都租不起。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前妻状告前夫,追讨抚养费和“居住权”的官司。

离婚几年 仅付2000元抚养费

章女士和王先生都已年过三十,他们是两年前协议离婚的,当时,他们的女儿才两岁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跟着妈妈,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但是离婚后第一个月,王先生就没有履行协议。章女士说,他有时候给1000元,有时候给三五百元,前前后后加起来也只付了2000元左右。

王先生辩称,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靠父母资助生活,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他希望法官能考虑他的实际情况,允许他减少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金额。

对此,家事法庭认为,双方离婚时的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既没有提交付款的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目前的收入情况,因此,仍应履行协议。

所以法院判决要求他支付拖欠的4万元抚养费,另外,今后每月仍应按时支付2000元抚养费。

独占住房 前妻女儿无处安居

离婚前,章女士和王先生住在一套廉租房内,离婚后王先生独占了房子。章女士说,她收入也很低,依靠看店,每月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孩子开销较大,另外租房付不起房租,只好回老家居住。考虑到将来女儿读书的问题,她没有迁移户口。

对于前妻要求廉租房的居住权,王先生则一口回绝:“她没有权利居住。”他说,这套廉租房是结婚前申请的,自己没有别的住房,离婚后一直住在这里。

章女士则说,这套廉租房是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否则他一个人不可能申请到两房的房型。而且,根据当时与政府签订的保障性租赁房合同,王先生为承租人,章女士和女儿为共同承租人,三人均为共同受补助人,享受政府补贴70%的房租。

法院判决 男方腾房给前妻和女儿住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双方并未协商处理廉租房的方案,根据租赁合同,两人离婚后均有权承租这套房子。而在同等条件下,依法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照顾女方。家事法庭考虑到他们的女儿即将面临就学问题,而且父亲长时间未支付抚养费,母亲又无固定收入和住房。所以,承租权归属,抚养女儿的一方优先。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廉租房归章女士及其女儿居住。因此,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男方要搬离房子,腾给前妻和女儿居住。

据思明区家事法庭介绍,今年以来,该庭已经审理了30多起抚养费官司。这些官司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被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二是要求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金额。

法官说法

抚养费多少怎么算?

家事法庭法官介绍说,抚养费标准通常会综合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最高额度为个人收入的30%。通常,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不超过个人收入的50%,分摊到一个孩子身上即个人收入的25%。

法官还指出,有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避免将来发生拖欠的可能。法院会尊重双方自愿的、不违法的协商结果,但如果是判决,因为抚养费的标准和个人经济能力会有变动,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难以支持一次性支付的诉求。如果是双方调解,最好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都明确下来,避免二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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