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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状告出轨前妻 索赔精神损失费31万

2016-01-03 07:57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陈薪宇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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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场官司 状告前妻索赔31万
“她在和我结婚期间,跟别的男人生孩子,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和我在社区的名誉权!”近日,刘先生再次起诉到海沧区法院,他起诉说,生效判决已确认他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因为被告林女士与第三者生育孩子,深深伤害了他。
  因此,刘先生第3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女士赔偿他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计31万元。刘先生说,他是在离婚之后,听到一些流言蜚语,感觉很受伤害,因此最近再次告上法庭。
  被告林女士答辩说,刘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而且,之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解,也已全部处理完毕。因此,林女士认为,前夫在离婚四年之后,再来索赔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索赔31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
  法官分析说,刘先生主张因前妻与案外人生孩子,据此诉求损害赔偿。但是,刘先生早在2012年的离婚诉讼中已提出了索赔的诉求,而且对该诉求海沧法院也已经一并审理。当时,林女士也已经确认了与案外人生育小敏的事实。庭审之后,双方达成离婚调解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可见,本案原告诉求与2012年的诉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原告在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离婚一年内可以再索赔
  离婚之后,才发现前配偶曾有婚内出轨行为,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一年过后,其间届满,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所以,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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