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陈小丹)作为“二房东”的物业服务公司,不仅在收取厂房、办公楼转租的租金后不入账、不开票、不纳税,还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当成自己的成本列支。近日,厦门群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受到地税稽查部门查处。最终,该公司被处补税、滞纳金及罚款合计45.23万元。 170万元租金转入出纳个人账户 厦门群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不动产转租业务,长期向厦门某资产管理公司租用厂房、车位、办公楼和综合楼等商业用房,再向外转租,作为“二房东”定期向承租户收取租金。前不久,地税稽查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存在发票未足额开具;租金缴交到私人账户;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列入成本进行列支等问题,有偷税嫌疑。 根据举报线索,地税稽查部门立即成立检查小组,采用突击检查方式,提取了该公司涉及租金收入的相关资料。稽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向该公司租用商用房的部分承租人已收到足额开具的租金发票,但还有部分承租人确实未收到发票。 同时,稽查人员核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确认,该公司让承租方将租金转入了企业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从而隐瞒租金收入170多万元不纳税;另外,该公司还通过用收款收据收取租金的手法,瞒报了133万余元未纳税,总计有300多万元的税款未开具正式租金发票,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将代付水电费算作自家成本 对该公司2011—2013年度的水电费进行逐笔核实后,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确实将代收代付的承租户水电费列入了企业的管理费用,并用于结转当年损益,金额合计高达113.9万元。稽查部门当即责令该公司进行纳税调整,并相应调增了其计税所得额。 经核实,地税稽查部门最终对该公司查补税费29.74万元,加收滞纳金4.8万元,罚款10.69万元,税费滞纳金罚款总计45.23万元。其中,对该公司通过出纳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罚款4.58万元。 【同步】 主动配合检查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稽查人员表示,在对该物业公司的查处过程中,由于检查的所属年度较长,涉及数据量大,针对稽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并认真整理数据、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正面回应的同时还积极整改。因此,地税稽查部门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其偷税行为予以最低档次的0.5倍罚款,并帮助企业梳理账务,规范纳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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