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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第3号)

2015-12-20 17:49:52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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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委于2015年11月18日下午在白鹭洲大酒店召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结合听证会的意见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以实际抄见量实行居民生活用水新的阶梯价格。现将定价决定和定价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按照满足不同用水需求,将居民用水量及价格分为三档,三档价格级差按照1:1.5:3制定,各档水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具体如下:

第一档水量,月用水量18吨(含)以下的,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80元/吨上调至2.20元/吨。

第二档水量,月用水量18吨以上至40吨(含)部分,销售价格为3.30元/吨。

第三档水量,月用水量40吨以上的,销售价格为6.60元/吨。

(二)计价周期

阶梯水价以月为周期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多人口家庭用水量

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4人以上)的,可持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居住证(暂住证)到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确认后,从第5人起,每增加一人,增加用水基数5吨/月,每户每档最高增加水量不超过3人(含)即15吨/月(含)。

(四)特困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供水企业确认后,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均按第一档水价2.20元/吨执行。

(五)建立阶梯水量、水价动态调整机制

原则上水价听证调价周期为5年。听证调价周期内,一是当现行的阶梯水量低于国家要求的覆盖率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审核算水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阶梯水量相应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二是建立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的顺价机制,以本次听证时期的水资源费为基准,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按照1:1同向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相应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听证调价周期结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如有调整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二、听证方案主要内容

计价周期:以月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各档水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一)方案一

第一档:15吨(含)以内,用水价格为2.20元/吨。

第二档:15吨-40吨(含),用水价格为3.30元/吨。

第三档:40吨以上,用水价格为6.60元/吨。

(二)方案二

第一档:18吨(含)以内,用水价格为2.20元/吨。

第二档:18吨-40吨(含),用水价格为3.30元/吨。

第三档:40吨以上,用水价格为6.60元/吨。

三、定价理由

(一)制定阶梯水价的必要性

1、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全国设区市都必须建立居民三级阶梯水价机制,并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国务院年度督办事项。

2、考虑原水价格上调和近几年自来水运营成本上涨等因素,以及制水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上调水价建议。

3、本着合理调整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体现多占资源多付费。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

1、16名听证会参加人都同意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二级阶梯向三级阶梯过渡,三级阶梯水价按照1:1.5:3比价关系确定;同意建立阶梯水量、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同意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政策,均按第一档水价执行;同意对人口较多的居民家庭用户实行增加用水基量的优惠政策。

2、15名听证参加人同意上调第一档用水价格,即从现行的1.80元/吨上调至2.20元/吨。1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将第一档水价上调至2.00元/吨。

3、11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按听证方案中的方案二执行。 4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按听证方案中的方案一执行。1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在听证方案中方案二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第一档水量上调至22吨,同时应区分夏季、冬季不同标准。

4、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表达了供水企业应加大挖掘潜能,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提高供水质量,让百姓喝上放心水。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1、采纳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二级阶梯向三级阶梯过渡,三级阶梯水价按照1:1.5:3比价关系确定。理由:厦门作为一座水资源匮乏的城市,人均水资源只占全国人均占有量的22.90%,2014年我市用于自来水生产的原水86.24%引自40公里以外的九龙江,用水形势严峻,完善我市阶梯水价,将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采纳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均按第一档水价执行。理由:国家要求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太大影响。

3、采纳建立阶梯水量、水价动态调整机制。理由:一是确保阶梯水量能及时符合国家要求的覆盖率;二是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联动机制,体现了国家要求的最严格水资源制度,将水资源费调整及时与终端水价挂钩。

4、采纳上调第一档用水价格,即从现行的1.80元/吨上调为2.20元/吨。理由:一是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使其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对于推动节能减排、调整经济结构都有着重要作用;二是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1999年执行以来,随着原水、电费等价格上涨,我市供水成本也逐年上涨,水价和供水成本存在倒挂现象,适当调整用水价格,有利于缓解供水成本上升压力,促进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5、采纳按听证方案二设置三级阶梯价格制度,以月为周期累计计量分别计费,水价按照1:1.5:3比价确定。理由:一是绝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都赞成方案二,同意建立三级阶梯价格制度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价关系确定阶梯水价;二是方案二阶梯水量的设置,对将来人口的增加及用水量的增长适当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6、采纳对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即对户籍人口或家庭常住人口4人以上的居民家庭用户,从第5人起,按每增加1人,增加用水基数5吨/月,每户每档最高增加水量不超过3人(含)。理由:一是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从我市家庭实际居住情况出发,赞成对一户多人口的优惠政策;二是符合国家要求的对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水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要研究制定妥善解决办法。

7、采纳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表达的供水企业应加大挖掘潜能,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提高供水质量,让百姓喝上放心水等建议,我们将转交供水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理由:国家及省的政策,在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的同时,要求强化供水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8、不宜采纳第一档水价上调至2.00元/吨。理由:根据我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2012-02014年供水成本已分别达到了1.91元/吨、1.94元/吨和2.01元/吨,三年平均成本为1.95元/吨,截止至2015年,原水价格也由0.16元/吨上调至0.30元/吨,考虑税负及原水上调因素,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若第一档用水价格只上调至2.00元/吨,销售价格将与成本倒挂,也将影响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逐年加剧,不利于供水企业的健康发展。

9、不宜采纳按方案一执行。理由:方案一阶梯水量所预留的空间有限,不利于随着人口政策修改,家庭人口有可能增加,家庭用水量也将会有所增加。

10、不宜采纳第一档阶梯水量确定为22吨/月。理由: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福建地区阶梯水量第一级建议值为3.6吨每人每月,按每户3人测算为10.8吨,按每户4人测算为14.4吨,听证方案二已超过建议值,覆盖范围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覆盖率80%,预留了空间。第一档阶梯水量设置过大,可能会影响促进节约用水的效果。

11、不宜采纳区分夏季、冬季用水标准。理由:我市自1999年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来,实行一直以月为计价单位,居民家庭用户已习惯按月计费方式,合理安排用水。

特此公告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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