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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均为化名)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2013年离婚后,前夫一共只支付了2000元抚养费,她独自带着两岁的女儿,靠看店每月2000元的收入生活,连房子都租不起,只好回老家。眼看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她决定为自己和女儿上法院讨个公道。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这起前妻状告前夫要求居住权、女儿状告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纠纷。
【抚养费】
拖欠的4万元要补上 每月还得付2000元
晓雪和阿强是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的,当时他们的女儿才两岁多。双方约定,女儿跟着妈妈,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但是离婚后的第一个月,阿强就没有履行协议。晓雪说,他有时候给1000元,有时候给三五百元,前前后后加起来也只付了2000元左右。
阿强辩称,他目前处于失业状态,靠父母资助生活,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他希望法官能考虑他的实际情况,允许他减少每月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并表示将来有能力会尽量多付。
对此,家事法庭认为,双方离婚时的协议合法有效,阿强既没有提交付款的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目前的收入情况,因此仍应履行协议。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他还应支付拖欠的4万元,今后每月仍应按时支付2000元抚养费。
【居住权】
双方均有承租权 抚养女儿的一方优先
离婚前,晓雪和阿强住在一套廉租房内,离婚后阿强独占了房子。晓雪说,她看店的收入每个月只有2000元左右,孩子开销较大,另外租房付不起房租,只好回老家居住。考虑到将来女儿读书的问题,她没有迁移户口。
对于前妻要求廉租房的居住权,阿强则一口回绝:“她没有权利居住。”他说,这套廉租房是结婚前申请的,自己没有别的住房,离婚后一直住在这里。晓雪则说,这套廉租房是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否则他一个人不可能申请到两房的房型。根据当时与政府签订的保障性租赁房合同,阿强为承租人,晓雪和女儿为共同承租人,三人均为共同受补助人,享受政府补贴70%的房租。
法官认为,离婚时双方并未协商处理廉租房的方案,根据租赁合同,两人离婚后均有权承租这套房子,在同等条件下依法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照顾女方。家事法庭考虑到他们的女儿即将面临就学问题,且父亲长时间未支付抚养费,母亲无固定收入和住房,因此判决廉租房归晓雪及其女儿居住。
【相关案例】
女方追讨抚养费反被指“骚扰”
小琴在和小军恋爱期间怀孕了,虽然后来两人分了手,但她还是生下了孩子。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他们闹到了法院。今年4月,在思明区家事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协商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且补足孩子出生后到今年3月共2.7万元抚养费。
小军要求在调解书上特别注明一条,非孩子的事女方不能打扰他的生活。双方还表示,付款时间和方式要另行商定。
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小军并没有补足抚养费,小琴屡屡催促,直至今年6月他只支付了5000元。小琴虽然不满,但因为调解书上没有具体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她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好再次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但是,小军却以调解书上的“特别说明”为理由,声称对方“违反协议”一直骚扰他,所以才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
家事法庭认为,小军的这个理由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而根据小琴所述,她打电话是催讨未付款项,以及就孩子成长中出现的医疗、户口等问题与对方沟通,符合常理,因此支持小琴的诉讼请求。
双方协商不用付抚养费不算数
女儿不满3岁,小玉和陈军就协议离婚了。当时双方约定孩子跟母亲生活,父亲不用负担抚养费。但是4年后,小玉觉得生活压力太大,于是代女儿起诉,要求陈军支付抚养费。
陈军说,当时女儿年幼,两人协商由前妻抚养,等女儿满7岁后,根据她的意愿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变更监护人,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离婚后,他以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存入10万元,交给前妻,还为女儿购买了保险。
他认为小玉的要求违背了离婚协议。他说,结婚后他拿钱给小玉炒股,还拿了30万元为她父母买房,离婚后他已给了她10万元,还有25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受益人也是女儿,“如果按照今年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20元,我已经付了22年的抚养费”。但是,小玉觉得这笔钱远远不够孩子的日常开支。她说,离婚后为照顾女儿大半年没法工作,至今单身。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孩子成长,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等相应支出也逐年提高,当母亲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维系时,父亲应分担抚养责任。
法院根据陈军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酌情认定他应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陈军提出的25万元分红保险因为目前收益难以预估,可以在未来提取作为抚养费支付。
【法官说法】
该付的费用不要拖
该给的探视权要保护
思明区家事法庭的法官表示,今年以来该庭已经审理了约30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被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二是要求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金额。在这些案件中,最后走到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不在少数。
家事法官提醒以下几点:
●抚养费标准通常会综合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最高额度为个人收入的30%。在审判实践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能面临再婚生子,经济压力增大的可能,因此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诉求。通常,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不超过个人收入的50%,分摊到一个孩子身上即个人收入的25%。
●支付抚养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避免将来发生拖欠的可能。法律尊重双方自愿的、不违法的协商结果,但如果是判决,因为抚养费的标准和个人经济能力会有变动,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难以支持一次性支付的诉求。如果是调解,最好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都明确下来,避免二次纠纷。
●不能以探视权对抗抚养义务。实际生活中,有的夫妻离婚后矛盾尖锐,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肯配合对方探视孩子,导致对方拒付抚养费。法律保护探视权,但是以此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于法无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