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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租店面挂广告 业委会状告银行侵犯外墙使用权

2015-12-01 09:12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邹玒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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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邓若胥/图)银行租下小区多个店面后,有权在店面的外墙上挂银行广告牌吗?

近日,厦门一小区业委会为此状告银行,指责银行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外墙,请求法院判决拆除广告牌,并让银行支付外墙使用费9.8万元。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最终,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小区业委会的诉求。

起诉:银行挂招牌,业委会索赔

据了解,被告银行之前与小区多户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下了多个沿街店面,租期10年,截至2016年10月。当时,出租店面业主都承诺,银行有权在其允许范围内设置招牌、广告牌和指示牌等标识。

租赁后,银行在上述房屋的外墙设置“某某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等中英文标识。

在银行设置招牌多年之后,今年年初,该小区业委会向银行提出需交纳外墙使用费。结果,银行拒绝支付外墙使用费。

近日,小区业委会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立即拆除该处的广告牌,并向其赔偿损失9.8万元。

争议:租下店面后,能挂标识吗?

业委会起诉称,银行利用的外墙是“公共外墙”,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对公共部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第三方在未经业主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均属侵权,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不过,银行答辩称,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已经租下了这些房屋,所以在自己租住的店外,即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相对应的外墙面,不算侵权,也无须征得全体共有权人的同意。银行对讼争外墙的使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久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业委会诉求,业委会不服,又上诉二审。

近日,厦门中院受理此案后,到银行所在的现场进行了勘察认定,发现银行所租赁房屋墙体外面连接着走廊,走廊相连接的外墙上设置有银行的中英文标识牌。该标识牌的长度、宽度均未超出银行承租店面对应的长度、宽度。

判决:租店设标识,属合理使用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认为,银行在自己租赁的店面外墙设置标识属于合理行为,因此,终审判决驳回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当中,银行对该承租房屋的使用来源正当、合法。

经实地勘察,上述房屋外墙相连着公共人行走廊,走廊外墙与临街墙面相连,这种建筑特色即为“骑楼”,底层沿街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

所以,银行基于商业办公的需要,在其承租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临街墙面设置银行中英文标识,既符合商用房屋的惯常设置、建造和使用目的,又符合民事习惯、社会大众观念及公平合理精神,应属合理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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