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生成)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应当依托综合平台,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牵头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建设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明确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行业意见等事项。 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流程再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的管理机制。 市、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依照本规定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 第十九条(权力清单)审批部门应当编制审批权力清单,并将经审核的审批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审批权力清单的事项不得审批。 第二十条(统一公布制度)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设项目分阶段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适时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调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方案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分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牵头单位制定公布前款规定的目录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诺制)推行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度。审批部门结合审批权力清单编制审批承诺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审批承诺事项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㈠审批事项调整为承诺事项的; ㈡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㈢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属于前款规定的承诺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称建设项目参与者)作出书面承诺后,不再进行相应审批或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参与者所承诺事项的实施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及其他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建设项目参与者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㈡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审核、出具审批决定、存档; ㈢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交统一收件窗口送达或者网上直接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决定抄送至综合平台。纸质审批决定与相应的电子审批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项目参与者公开审批进度。 第二十三条(法的适用)依照本规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条件、程序、时限,与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一致,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任清单)审批部门应当编制审批责任清单,并将经审核的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制度,对建设项目参与者实行信用监管。 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制度)实行建设项目随机抽查制度。 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经审核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制度)实行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违法名单,纳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㈠提供虚假材料的; ㈡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㈢所承诺的事项未通过随机抽查的; ㈣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列入违法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涉及空间的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组织审查的; ㈡未按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 ㈣未建立与综合平台的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㈤未按规定将规划报送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纳入综合平台的; ㈥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的; ㈦未按规定编制审批权力清单、审批承诺事项清单、审批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㈧违法设定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流程的; ㈨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㈩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有关自贸试验区的特别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并适时向全市推广。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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