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1月18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2891221,传真:2893012)或发电子邮件至:zouweny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制度,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基本原则)多规合一管理实行规范统一、高效便民、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称多规合一协调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具体组织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 ㈡协调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 ㈢组织开展制定多规合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㈣组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的运作; ㈤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㈥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 ㈦指导区多规合一工作; 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多规合一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以及建设项目生成等具体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交通、农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市政园林、港口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多规合一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称综合平台)。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平台应当与综合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七条(制定主体及法定地位)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要求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围绕突出本市特色,对城市发展目标、主体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空间布局和战略部署。 空间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八条(编制要求)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㈠构建以“山、海、城”相融为特点的“一岛一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 ㈡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保育五缘湾、万石山、蔡尖尾山、马銮湾、杏林湾、美人山、同安湾、下潭尾、东坑湾、九溪等10大山海通廊; ㈢控制640平方公里城市开发边界,城市开发建设不得突破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编制程序)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对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㈡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空间战略规划草案; ㈢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㈣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㈤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㈥将空间战略规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审批程序)经研究通过的空间战略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的空间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批前管理)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或者依法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既有规划的调整)本市已经编制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经批准公布的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空间战略规划进行修改;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一张图”管理)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自审查通过或者依法上报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报送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纳入综合平台。 第十四条(上报审批后的处理)经上报审批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将符合空间战略规划的规划相应内容纳入综合平台,并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他内容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修改条件和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空间战略规划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空间战略规划的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空间战略规划: ㈠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 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㈢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㈣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和报批。 第十六条(监督考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实施空间战略规划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空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对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空间战略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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