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厦门:劳动合同写背面 引发员工告雇主要求支付7万多

2015-11-04 09:51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员工说,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却说,合同就印在入职履历表的背面,员工在正面签了字,也等于签了劳动合同。

近日,集美区一位劳动者为此状告昔日雇主,称自己入职时只签了入职履历表,没有看见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8万元。

原告王先生是前年7月入职厦门市一家贸易公司。入职当日,他就填写了一份由贸易公司提供的个人履历表并签名确认。

今年3月,王先生以回家为由申请离职,随后与贸易公司结清工资后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几天后,王先生以工作期间公司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昔日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8万元。

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双方究竟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庭上,贸易公司答辩说,双方已经签了劳动合同。据公司解释,王先生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就在个人履历表正面签了字,当时公司也已经告知王先生背面附有“劳动合同”,王先生现在予以否认,明显违背事实。

王先生则认为,个人履历表正面“附劳动合同”及背面劳动合同内容都是贸易公司事后添加的,填写履历表的时候并没有上述文字,因此,双方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各执一词,不过,法院最终采信了用人单位的说法,认为企业将入职履历表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虽然形式上较为特别,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近日,集美区法院判决认定王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