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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

2015-10-31 07:37:26陈冬来源:厦门日报责任编辑: 文洁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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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冬)昨日上午,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道溪主持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陈昭扬、陈紫萱、陈津、黄锦坤、刘育生,秘书长胡家榕及常委会委员出席。

副市长黄文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延强、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黄勇民列席。

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市本级预算调整的决议》。

会议还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因工作变动,会议接受陈国猛辞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任命王成全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因到龄退休,会议免去黄勇民的厦门海事法院院长职务,任命夏先鹏为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同时任命周红岩为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因到龄退休,决定免去刘平的市民政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李玉辉为市民政局局长。

常委会会议前还召开了主任会议,听取各组召集人汇报拟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有关议题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昨日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今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季度一次,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同时,对餐饮场所用户每六个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市、区燃气管理机构要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为查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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