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特派记者 张珺)从11月1日开始,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再仅仅是普通的违规了,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省教育考试院昨日专门发出警示,要求全省各类考生应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诚信应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这些行为会触犯刑法 根据新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被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报名、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向考生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
相关阅读:
- [ 10-21]10月自考成绩下月揭晓 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 [ 07-26]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本一批录取34933人
- [ 06-27]高招首轮志愿今起填报 请留意省教育考试院官网
- [ 06-15]省教育考试院:10月自学考试已开始报名 截至9月8日
- [ 06-07]今年考生人数5年来最少 省教育考试院开通举报电话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