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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炉 家庭年收入标准放宽

2015-10-19 09:13:20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陈薪宇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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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A、保障性住房补助怎么执行?

按家庭收入水平分档

按照新规,从2015年起保障性住房将以租赁房为主。其中,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实施办法》根据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细化了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的执行标准。

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此外,针对特殊人群,物业服务费也有补助方法:属于低收入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40%。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80%。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所有的家庭收入都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外)。

B、保障性住房如何分配?

配租房型按人数分类

每批次申请成功并确认该批次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遵循什么规则接受分配?《实施办法》明确了大致分配方案及特殊的优先分配人群。

进入选房阶段后,保障性住房的房型配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类型和人数进行细分。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夫妻带1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目前也已具备配租三房型的资格。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其中,进入选房阶段的以下几种申请家庭,可以在本批次的轮候分配中予以优先或适当优先或单列分配。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予以优先分配。可以予以适当优先分配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包括: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以下几种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C、怎样正确使用保障性住房?

朋友临时入住需报备

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成员自住,不得进行转租、转借、调换、出租、转让或用于经营使用。《实施办法》规定住户在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

若有朋友或其他非申请家庭成员需要临时居住保障房,住户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备案时需提供临时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临时居住理由。并承诺临时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临时居住时间超过30日的,临时居住人员应当是申请家庭成员的亲属或者护理人员、保姆,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延长入住时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

居住期间,住户若是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要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承租的保障房若因特殊情况需空置六个月以上,住户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并说明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镇政府)及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空置期间,住户仍需按规定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D、如何续租保障性住房?

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实施办法》对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进行了完善。

当租赁合同期满后,想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具体工作委托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但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2倍以内(含2倍),需续签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不过,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或是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将被从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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