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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试飞时被汽车撞毁 尾部断裂机翼受损

2015-10-18 10:2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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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图)当汽车撞上无人机,损失谁来赔偿?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无人机被撞引发的官司。

无人机在试飞时与轿车相撞,造成飞机尾部断裂、机翼受损。为此,无人机所属的公司将轿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4万多元。

无人机公司起诉称,轿车司机朱先生撞毁无人机,应当承担全责。但车主朱先生答辩说,无人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人口密集区飞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责任应由无人机公司承担。

怪事 轿车撞坏无人机

“砰”的一声响,无人机与轿车撞在了一起,一个瞬间,飞机尾部断裂、机翼受损。不过,轿车受损并不严重。

据原告某无人机公司起诉说,事发时间是在2013年10月,当时无人驾驶遥控飞机在翔安区一公路上紧急迫降着陆时与朱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

警方的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轿车车头右侧及右前轮有碰刮痕迹,轿车及无人机的后方现场道路上留有一条印迹明显的小车急刹车挫痕。

事发后,无人机公司将朱先生起诉至翔安区人民法院,主张朱先生应当承担全责,赔偿24万多元。

焦点 无人机试飞是否违规?

翔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无人机公司未经相关飞行管制的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规飞行作业,且在无人机降落时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碰撞事故的损失应由无人机公司自行承担,无人机公司向朱先生索赔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无人机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机主和车主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无人机试飞是否违规?谁来承担事故责任?这两个问题成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判决 驳回无人机公司诉求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无人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而本案当中,无人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原审认定其属于违规飞行作业并无不当,原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引发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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