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图)老母亲生前签下协议,答应把两套房子给女儿,却又把房子低价卖给干儿子。为此,老人病逝后,引发亲女儿与干儿子的“夺房大战”。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产争夺案。亲生女儿能否要求返还房产?干儿子没跟老人签书面合同,买卖关系能否成立?这两个问题,成为法庭之上的争议焦点。 原来,吴老太名下有两套房产,她有两个亲生女儿,分别是大菲和小菲(化名)。2013年10月,吴老太与两个女儿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均归大菲所有。 同时,吴老太又以人民币55.5万元的价款,将这两套房子出售给了干儿子阿毅(化名),该售房款均由大菲享有。母女三人及见证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字。 一个月后,吴老太因病去世。此时,房产已经由阿毅使用,阿毅还通过小菲,支付了10万元房款给大菲。 为此,大菲将阿毅告上法庭。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让阿毅返还讼争房产,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大菲认为,两套房产的权利人均为母亲,而母亲签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大菲所有。因此,母亲去世后,该房产应由她继承,阿毅对该房产只是借用。 然而,阿毅答辩说,吴老太系其“干妈”,因双方感情较好,吴老太决定将房子卖给阿毅,价格55.5万元,并允许阿毅先装修入住,再付房款。之后,阿毅装修房子并入住。随后,阿毅也付了10万元的房款。 阿毅还说,他已经买下房子,之前大菲并未提出异议,即使大菲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产,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阿毅还说,他愿意支付剩余的房款45.5万元。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大菲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房子应当归阿毅,而大菲对55.5万元的售房款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这些售房款归大菲。 法官说法 房归干儿子,款给亲女儿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吴老太生前签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了讼争房产归大菲所有,但是该协议中也确认了讼争房产已由吴老太出售给了阿毅,该笔售房款归大菲所有。因此,大菲请求阿毅返还房屋,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予以驳回。 另外,房产买卖双方没有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呢?对此,法官分析说,根据《财产分割协议》、小菲的陈述、阿毅付款凭据等诸多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吴老太将房产转让给阿毅、阿毅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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