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山寨”作坊傍上银祥卖假货 被判侵权赔钱4万元

2015-09-22 09:55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你学得还挺像的!

东南网9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企业傍名牌,应该怎么赔?近日,两家制售假“银祥”的企业被判败诉,厦门中院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4万元。

其中,被告邬某经营的豆腐作坊位于集美銮美大路旁。今年1月13日凌晨,集美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这家作坊不仅上百块板做好的豆腐成品中印有“银祥”商标,而且现场还有不少刻制着“银祥”字样底纹的塑料筐模具。今年2月,集美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邬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销毁标注“银祥”字样的豆腐盒22个,罚款5000元。

傍“银祥”名牌的可不只一家,位于湖里西潘社的西郊豆制品加工厂,同样存在侵犯“银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假售假行为。去年3月,湖里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豆制品加工厂的经营者林某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3000元。

近日,银祥集团将这两家侵权人一并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厦门中院判决认为,银祥集团依法注册“银祥”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含有豆腐制品。银祥集团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邬某、湖里区西郊豆制品加工厂的制假售假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银祥”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邬某、湖里区西郊豆制品加工厂应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豆腐产品上使用“银祥”标识的行为,并分别赔偿银祥集团经济损失4万元。

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后,可以再索赔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在上述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生产、销售含有“银祥”字样的豆制品,且生产销售的豆制品质量堪忧,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银祥集团作为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威胁到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由于我国对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就同一行为不仅遭遇了行政处罚,又同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武器,希望更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用好用足法律,让侵权者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