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 通讯员 徐克张贤日)近日,《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正式通过。根据《意见》,今后厦门将对城市(城镇)与农村,一人户与多人户的低保标准进行统一。厦门还将建立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将在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之间确定。 《意见》还对低保标准确定、特殊对象保障、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其中,成年残疾人单独申请条件由“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和收入计算方法的工资和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人员,年满25周岁后单身,其父母无工作或依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的”修改为“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或完全依靠父母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指18周岁以上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低保家庭中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计生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家庭)、单亲家庭(指配偶一方已故或失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将增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 此外,审批也将由居(村)、街(镇)、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修改为街(镇)、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保障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由城市6个月、农村1年修改为1年。1年后,再重新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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