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公司不服裁决,近日起诉到了湖里区法院。公司起诉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为卢女士支付了足额的生育保险。卢女士在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卢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另外,公司还认为,法定产假之后,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卢女士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卢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针对公司的说法,卢女士反驳说,产假期间,社保中心仅支付了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但实际上,公司批准她享有四个半月的产假。因此,公司还应支付一个半月产假期间工资4348元。同时,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所以卢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94元。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卢女士胜诉,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4348元和经济补偿金14094元给卢女士。 法官说法 产假超过三月,单位要发工资 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女职工卢女士经单位批准享有135天的产假,但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仅支付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因此,对于生育保险基金未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工资。 另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卢女士支付工资,卢女士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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