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无法证明是赌债,31万得还 2013年6月1日,阿池向阿霖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阿霖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2013年6月2日,阿池又向阿霖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阿霖借款26万元约定利息为2%。为此,阿池前后两次共借款31万。 2014年3月26日,阿池向阿霖转账11万元,并归还了1.2万元利息。不过,因为剩余欠款迟迟未能要回,阿霖将阿池告上法庭。 阿池辩称,当时他与阿霖一同去赌博,因身上没钱,遂在赌博前向阿霖借款5万。这场赌博从6月1日持续至6月2日凌晨,阿池不仅输光了先前所借的5万元,还欠了阿霖40余万。6月2日中午,经协商,双方最终确认前后两次欠款为31万元。 借条担保人也确认,借款实际为赌债。不过,阿霖对此不予认可。 近日,经湖里法院判决,阿池应偿还阿霖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扣除已支付1.2万)。另外,阿霖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也由阿池承担。 法官说法 明知对方赌博 当心有借无还 出借25万,凭着借条却只能要回15万,这是怎么回事? 湖里法院刘法官介绍,原因就在于出借方明知借款方要去赌博还往外借款。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赌博作为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所产生的借贷关系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据介绍,非法活动有很多种,在实际的借贷官司中,很多被告会将出借方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作为抗辩理由,但实际上成功的寥寥无几。“举证对方知道借款用途比较难。”刘法官介绍,其审理了5年借贷纠纷官司,这是首例,关键在于原告承认其知晓借款将用于赌博。 另外,赌博期间产生的借贷法律也不予保护。第二个案例中,因阿池无法举证借款为赌债,故应承担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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