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陶小莫/图)客车撞上护栏,乘客受伤“毁容”,后续的整形费用,也在索赔范围内吗?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即使只是“出于美观考虑的”瘢痕整形费,被告也要赔。 这起事故发生在前年年底,当天是下雨天,被告客运公司员工陈司机驾驶一辆安全设施不全的大型普通客车,自厦门往龙岩方向行驶。 然而,在高速路上,陈司机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导致车辆失控,随后,客车右前部碰撞高速公路护栏,并坠入高速公路外的斜坡下。 这起事故,造成客车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还造成车上乘员王先生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陈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乘客王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急诊进行清创缝合术,经诊断,他“全身多发皮肤挫裂伤”。 近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先生的脸上和颈部并没有瘢痕,他的瘢痕分别在背部、手臂、大腿、膝关节和小腿等处,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存在规定范围内必然发生的后续瘢痕整形费。 不过,鉴定也指出,王先生身上的瘢痕面积及色素改变合计161平方厘米,如果“出于美观考虑”行瘢痕整形手术,评定瘢痕后续整形费用约为30000元。 近日,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客运公司承担后续治疗费,即30000元瘢痕后续整形费用。 但是,被告客运公司则答辩说,王先生的瘢痕不在脸上,索赔的后续整形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应予以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30000元后续瘢痕整形费用应当由被告客运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恢复原状”,被告有责 法官分析说,本案中,鉴定意见显示,原告瘢痕情况未构成功能障碍,其后续瘢痕整形费不属于为使功能恢复而产生的必然费用,而是属于出于美观考虑的整形费。 但是,损害赔偿应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即应恢复原告在事故未发生时应有之状况,因此,虽然原告的瘢痕伤情未构成功能障碍,但为使原告恢复到事故未发生时应有状况的瘢痕后续整形费用亦属于原告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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