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城事> 正文

市人社局解读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内用人不能随便辞退

2015-09-03 09:10:35吴斯婷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 通讯员 胡晓牧)试用期内,老板说不要你就不要你了?其实这是不行的。

昨日上午,厦门市人社局与晨报联手开展12333微信访谈,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庭长孙志谦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方面的问题,为市民一对一答疑。

现在是9月初,有不少今年毕业的毕业生还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随时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孙志谦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其录用条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30日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孙志谦说,这要看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谁先提出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先提出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