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 通讯员 胡晓牧)试用期内,老板说不要你就不要你了?其实这是不行的。 昨日上午,厦门市人社局与晨报联手开展12333微信访谈,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庭长孙志谦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方面的问题,为市民一对一答疑。 现在是9月初,有不少今年毕业的毕业生还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随时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孙志谦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其录用条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30日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孙志谦说,这要看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谁先提出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先提出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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