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病,2个多小时后才因异常被发现,送医5天后身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乘客家属索赔135万元。 去年9月9日中午1点多,一辆45路公交车从起点站金尚车站出发。在金尚中学站点上,乘客邓某上了这辆公交车,坐在了公交车内倒数第二排的座位上。 当天下午3点40分,当车辆再次回到起点站金尚车站时,有人发现,坐在倒数第二排上的乘客邓某有异常,已经不能说话和动弹。大家赶紧报警,邓某被120送往医院。5天后,邓某因急性脑梗死而死亡。 邓某家属认为,公交公司对邓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邓某家属一纸诉状将湖里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5万元。 客运合同中规定,承运人对于发生急病的旅客有救助义务。公交公司是否已尽此救助义务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在邓某家属看来,邓某坐上公交车至病发,途经了多个站点。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还包括终点站厦大站。家属认为,终点站上,乘客应该都已下车,公交司机却没发现后排异常的邓某,是失职。 公交公司则称,厦大站虽是45路公交车终点站,但因场地原因,45路抵达厦大站时与其他普通站点一样,前后门同时开启,不会特意清空车厢。另外,公交公司认为,在邓某被发现异常后,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帮助报警并进行协助,这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此外,公交公司根据邓某病例提出,邓某此前就患有高血压,根据客运合同相关规定,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运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目前,该诉讼仍在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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