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翔法宣)工作中遇到了烦恼,不少人喜欢在网上发帖抱怨几句,这也是人之常情;然而抱怨一旦过了度,就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侵害公司名誉权。近日就有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在翔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帖子内容 怀孕后工作更多 离职后起社保纠纷 今年3月6日,一篇名为“与某企业斗争”(化名)的帖子在本地某论坛引发热议。该帖的发起人小芳(化名)曾在同安一企业上班,开篇就抱怨该企业“很黑”,自己明明从事人事工作,实际上却像个打杂的;后面又写了曾经遭受的“压榨”,比如常常要帮忙扫地板倒垃圾洗厂服,怀孕了不让请假反而被强制加班,辞职后又因为代缴社保的问题遭公司会计威胁等等。 尽管帖子正文中没有提到公司名,小芳在给网友的回复中却明确写出了公司全称和地点,还说“谁进谁倒霉。”这家公司也看到这篇帖子,随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小芳诉至翔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驳斥 并无刻意压榨 都是本职工作 庭审中,原告企业逐条驳斥了小芳“吐槽”的不实之处:公司有专门负责卫生勤杂的阿姨,从未安排小芳洗过工服,帮前来应聘的人端茶倒水,也是她作为人事职工应该具备的基本招聘礼仪;小芳怀孕后并未被安排到更多任务,所谓的周末加班实为其本职工作;甚至连小芳抱怨最多的社保问题也另有隐情,她辞职后要求公司代缴两个月社保,其后公司财务错过办理社保减员日期,导致公司多缴纳了一个月社保,财务因此要求她承担多出部分的费用,她却拒不承担,才导致手续无法办理。 小芳认为,这篇帖子不过是“对工作中遇见的法律问题的正常陈述”,她进一步辩称,虽然帖子的确是通过她的账号发布,但她不是发帖人,而是她的小姐妹用她的账号发的。 法院判决有不满应走法律程序 网络泄愤侵犯名誉权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小芳的说法。首先,小芳无法举证有“小姐妹”存在,应认定发帖属于个人行为。其次,综观全文,小芳指明了公司名称及住址,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文章内容标题含有“无良企业”、“不晓得企业有多黑”、“谁进谁倒霉”等明显的侮辱性言辞,也具有贬低公司的感情色彩;而公司的实际行为是否真如文章所言,小芳却拿不出任何真凭实据。法官指出,小芳如果真的对工作安排和社保事项有不满,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她却选择在网上发帖,主观上明显具有扩大影响,降低公司社会评价的意图。 综上,思明法院判决小芳在该论坛发表对原告公司的道歉声明。 【法规】 哪些文章 属于侵害名誉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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