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有不满应走法律程序 网络泄愤侵犯名誉权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小芳的说法。首先,小芳无法举证有“小姐妹”存在,应认定发帖属于个人行为。其次,综观全文,小芳指明了公司名称及住址,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文章内容标题含有“无良企业”、“不晓得企业有多黑”、“谁进谁倒霉”等明显的侮辱性言辞,也具有贬低公司的感情色彩;而公司的实际行为是否真如文章所言,小芳却拿不出任何真凭实据。法官指出,小芳如果真的对工作安排和社保事项有不满,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她却选择在网上发帖,主观上明显具有扩大影响,降低公司社会评价的意图。 综上,思明法院判决小芳在该论坛发表对原告公司的道歉声明。 【法规】 哪些文章 属于侵害名誉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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