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杨长平)近日,石狮和厦门的两家网络科技服务公司因百度推广链接内容涉嫌侵犯一方商标权而对簿公堂,原告求偿经济损失数额为1元钱。 原告 苦心注册商标 竟成竞争对手噱头 某答公司是石狮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要经营微商平台业务。2014年4月,“某答”被正式登记注册为商标,某答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和实际使用人。 过了不久,某答公司员工上网时发现,在百度搜索栏输入“某答”,排名第一的百度推广结果竟是一家来自厦门的网络科技公司“V盟”(化名),链接描述该公司为“传统某答体系的颠覆者”。而正牌商标的所有者某答公司,则在搜索结果中名列第二位。 某答公司认为,V盟公司应该是购买了百度推广的服务,即当消费者输入特定关键词时,V盟公司的链接可以第一个跳出,以此增加点击量。然而令某答公司生疑的是,V盟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和某答公司颇为相近,连网页设计风格都有不少雷同之处,此时再将“某答”设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用心何在? “这种做法会误导我们的消费者,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困扰甚至损失。”某答公司随即以V盟公司和百度推广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双方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撤销网页,赔偿原告损失1元人民币及取证律师费用9000元。 被告 花钱买推广 关键词只起到引导作用 提供推广服务的百度网讯公司在庭审中承认,V盟公司的确使用了推广服务,这种服务可以确保该公司自行设定的关键词在搜索时优先出现。也就是说,将“某答”设置为关键词,完全是V盟公司自行决定的。 百度网讯公司同时指出,“某答”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注册时间非常短,社会影响力不大,因此,网讯公司在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无法知道该关键词会侵犯商标权。在收到某答公司的起诉材料后,他们已经撤销了这条推广内容。 V盟公司则辩称,关键词只是起到引导他人进入网站的作用,公司页面中并没有使用“某答”字眼,因此其将“某答”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推广”中使用,不是商标使用行为,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尽管如此,当法官询问V盟公司为何要将“某答”设置为关键词时,该公司却无法给出任何具体理由。 法院 使用同业商标作为关键字属侵权 近日,思明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V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百度网讯公司则不构成侵权。 法官认定,某答公司和V盟公司均从事微商平台的相关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V盟公司在提不出合理解释和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某答”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并链接至其网站,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某答”商标与被告网站建立起特定的联系,造成对原被告两个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混淆和误解。因此,被告V盟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而从“百度推广”的服务模式看,关键词、相关词句表述的选择均由用户实施,且“某答”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知名度尚不足以导致百度网讯公司在合理谨慎注意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关键词系某答公司的商标。因此,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V盟公司承担一元钱的经济损失,外加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90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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