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90后女孩独自下海游泳身亡 父母告旅行社索赔98万

2015-08-17 17:37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邹玒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下海游泳应具备安全防范意识。

  厦门晚报讯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图/刘东华)1990年出生的晓晓(化名)离开爸爸妈妈来到福建工作,一年前,她兴冲冲地报团前往东山旅游,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年近50岁的父母远在新疆,但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他们把旅行社起诉至思明区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

  凌晨5点独自下海,8点多被发现溺水而亡

  去年7月,晓晓通过QQ与厦门A旅行社联系,准备前往东山游玩。晓晓报名参加了散客拼团,约定费用是67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A旅行社又委托B旅行社进行接待。

  7月6日,晓晓乘坐动车到达漳州,B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与她同团的只有另外一对母女。这名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既是司机又是领队。7月6日当晚,晓晓被安排住进了靠海的一家宾馆。根据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当天6点起床观赏日出,早餐后游览景区。但是他们发现晓晓不见了。经过多方寻找,调取监控,发现晓晓带着游泳圈于清晨5点左右前往距离宾馆300米的海滨浴场,当时,海滨浴场的救生员还没有上班。上午8点多,晓晓的尸体被人发现,经勘查,是溺水身亡。

  起诉

  父母直指导游无证,入住的宾馆没有资质

  女儿的离世让年近五十的父母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他们通过调查发现,接待女儿的旅行社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导游证,驾驶的车辆是私家车,安排入住的宾馆也没有营业资质,又离海滨浴场非常近。晓晓的父母把A旅行社、B旅行社还有B旅行社所属的总公司都告上法院,还把B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8.5万余元。

  他们认为,A旅行社对委托接待的B旅行社没有尽到监督的义务,导致导游无证带团,入住无证旅馆,而且旅行社在行前也没有提示女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后引发了女儿的悲剧。

辩解

  游客擅自单独行动,旅行社不应担责

  A旅行社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晓晓违背旅游线路的约定、违反浴场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时段内游泳,晓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在出发之前,他们已经明确告诉晓晓,这次东山游是由B旅行社来带团。因此,A旅行社表示他们并无责任。

  B旅行社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们认为,在旅途中,领队通过口头和短信方式提醒安全问题,要求不得单独行动。B旅行社承认他们交通和住宿的安排上有瑕疵,但表示这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B旅行社所属的总公司也向法庭表明了相同的意见。

  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以晓晓不服从旅行社安排,属于保险条款中可以免责的事项为理由,同样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

  女孩自担75%责任,旅行社担责25%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出发前晓晓与A旅行社的聊天记录,晓晓早已知晓行程,行程单中还特别提示“千万不要独立行动和下海游泳喔”,晓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却独自下海并导致溺亡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大部分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B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地的环境和危险应当具有充分了解,对旅游者可能从事的自主活动在正常范围内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应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充分告知。但B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性和经验,导致对海岛游可能发生或可能预见的情况未能提前进行充分的提醒或告知,未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事故的主次责任比例为75%:25%,由于B旅行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和后果。

  而A旅行社在与晓晓联系过程中,没有尽到提示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酌定其赔偿5万元。

  另外,法院还认定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2万余元。扣除旅行社已经垫付的15万元,判决由A旅行社和B旅行社总公司共同支付13万余元的赔偿。

 【链接】

  结伴出游“驴友”坠崖身亡

  活动召集者被判决无责任

  2013年11月,小吴在网上发帖,组织“驴友”前往汀溪登山,共有50名“驴友”参加,阿隆是其中的一员却不幸坠崖身亡。阿隆的父母起诉小吴,要求小吴承担上百万元的损失。

  小吴认为,他们都是户外运动的爱好者,他只是一个召集人,自助游的所有费用如租车、食品、药品等都是由驴友们分摊的,自己没有从中营利。阿隆是活动当天上午才报名的,来不及购买保险。而且队伍在经过悬崖时,大家都按照指示牌绕过悬崖前进,阿隆却不听劝,脱离路线,自信能够徒手攀爬。在意外发生后,他和其他驴友积极联系救援人员,自己不仅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还号召同行的驴友募捐了十多万元。

  去年10月,同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自助式户外活动不同于其他旅游机构组织的活动,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是活动参加者已经知晓的。小吴作为发起人,未从中获利,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而阿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脱离队伍、徒手攀爬的危险性,须为自己的冒险担责。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阿隆父母的诉求。

【提醒】

  受伤应保存证据便于维权

  法官提醒,旅游时受伤后如果能够坚持,最好的办法是马上报警,保护好现场。把事情经过说清楚,便于民警做笔录。民警同时会在现场取证。也可以通过公共场所的保卫部门调取监控,把事发的监控录像保存好,拷贝下来。此外,也可以由同行人拍照、录音等方式来留存证据。如果就医,要保存好病历、发票等。医生在填写病历时,可以向医生说明受伤的原因、过程,建议医生也一并写入病历之中。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