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觉理亏 同意解除购房合同 八九十万元送到别人手上,房子却悬在了“空中”。今年4月,阿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阿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阿强返还其已支付的79万元购房款及双倍定金20万元。另外,阿杰还提出要求,阿强应承担中介费、公证费等损失5.5万元。 “明知自己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却故意隐瞒,卖房、签合同,还收了购房款。”阿杰认为,阿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阿强自知理亏,同意解除合同。不过,对于阿杰提出的双倍违约金,阿强并不认可。他认为,是阿杰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另外,阿杰擅自中止了按揭贷款,也存在违约情形。阿强只同意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不承担其他损失。 已构成违约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集美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阿杰主张的返还79万元购房款于法有据。 另据《合同法》规定,法官认为,阿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 至于阿杰主张的5.5万元损失赔偿,因双倍定金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法院驳回了此项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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