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协议离婚两年多,男子起诉前妻要求降低儿子的抚养费,理由是他欠下大量外债,并且需要看病。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是可以变更的。男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此案。 他不断借钱透支,她不堪忍受决定离婚 阿勇和晓青(均为化名)原本拥有一个令人称羡的小家庭,1997年结婚,婚后三年生下了一个男孩。阿勇工作不错,收入稳定。可是最后还是离了。 晓青道出了两人当初离婚的原因:“结婚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多次将两人共有的钱款取出,恶意透支信用卡,还不断在外面借钱,甚至偷偷把家里的金银首饰拿去变卖典当,这些事给我和孩子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晓青说,当时孩子还小,她希望他能改,他也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若无法改正就离婚,所有的共同财产都归她。2012年5月,她对他彻底失望了,双方协议离婚。 晓青说,起初,双方协议孩子由他抚养,把两人共有的房产卖了,房款两人分。但是2012年年底,双方觉得不妥,重新到公证处去公证协议,约定儿子随晓青生活,阿勇每个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儿子大学毕业。共有的房产归晓青所有,由她独自承担今后的房贷。 2014年9月,阿勇已经几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了,晓青催讨不成起诉阿勇。经法院调解,考虑到阿勇的经济情况,晓青同意一次性补偿阿勇25.3万元,抚养费还是按照原先的约定来支付。2014年11月,晓青把这笔钱转给了阿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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