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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公司做假账隐瞒400多万元收入 偷税119万被查

2015-07-29 12:01:59陈泥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文洁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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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夏稽宣)在网上销售货物,用POS机收取货款,并以此隐瞒销售收入400多万元!我市一家服饰公司的偷税行为最终没能逃脱国税稽查人员的“法眼”。经过调查,市国税稽查局近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119万余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罚款41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国税稽查人员告诉记者,早在2014年,稽查局就接到举报,称该服饰有限公司在销售货物时,采取不入账隐瞒收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方式进行偷税。

“一般来说,此类服装企业的销售方式有线上线下两种,客户基本上为个人消费者,结算方式多为现金、刷卡或网络支付,且多不开发票,货物、资金往来情况较为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稽查人员表示。在对该企业的产销链条进行细致摸排、走访后,他们掌握了该企业的专卖店、加盟店、经销商、网店等多种销售渠道。再结合对企业的现场及其账册资料分析,发现其可能存在未将所有销售收入入账的诸多疑点,并决定调取第三方数据协助调查。

稽查人员先后赶赴某电商公司总部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成功调取了涉案企业在该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用于结算收入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以及实际使用POS机收款的情况等。终于,该公司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不予申报的事实浮出了水面。面对大量证据,企业负责人最终交待,其在线上销售商品时在账面上并未及时记入,而是待至反季时以库存商品清理的名义,将低于实际成交价的“销售额”记账,实现隐瞒收入。

经查,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间,共隐瞒销售收入447万余元。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119万余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计41万余元的决定;并已将该偷税行为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名词解释

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均为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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