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现场。(@厦门广电供图)
受害足浴店。(记者 曾嫣艳摄) 厦门日报讯(记者 曾嫣艳 实习生 黄靖翕)昨日凌晨1时半,集美后溪孙坂南路港口路段,警笛声响彻,数辆警车陆续赶来,连特警都来支援。后溪派出所民警在这里执行抓捕任务时,遭到犯罪嫌疑人持刀拒捕。对方不仅刀砍警车,还砍伤了一名协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击伤一名犯罪嫌疑人后将其抓获,几个小时后,其余3名嫌疑人也落网。 【拒捕现场】 砸了警车砍伤协警 昨日凌晨,集美后溪派出所民警在孙坂南路港口路段守候,目标嫌疑人进入了他们的布控。对方一共有四人,为首的是一名个不高的年轻黑衣男——李某佳,广东揭阳人。民警透露,李某佳于7月19日、21日两次带人持刀打砸港头一家足浴店,涉嫌寻衅滋事。 凌晨1时半,睡在路口五金店的小老板听到外面警笛声由远及近,增援的警察陆续赶到。 “不要跑!把刀放下!”警察厉声呵斥。为首的李某佳红着眼,一手抓着一把砍刀朝路边跑去,其余三名男子趁乱逃跑。“一辆轿车开过来,他挡住人家的去路,不仅凶人家,还拿刀朝车子砍了一刀,吓得对方一踩油门跑了。”围观者说,黑衣男子很凶,浑身酒味。现场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警察疏散了围观的人群,将挥舞双刀的李某佳围困住。 围观者说,警察借着路边的警车做掩护,与黑衣男对峙。李某佳不仅无视警察的警告,还挥刀咄咄逼近。警方透露说,李某佳用刀打砸了警车,并在抓捕过程中砍伤一名协警的手臂。民警朝天鸣枪警告,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李某佳击伤。 【劣迹斑斑】 在足浴店打砸滋事 “警察抓得好!这种人该抓!”围观的阿姨说,此人横行霸道,在附近烧烤摊吃东西有时还不给钱。 被李某佳等人打砸两次的足浴店,就在马路对面。“就四个小毛孩,身上有文身,指明要年轻貌美的技师,还要手法好的,不满意就拍桌子摔凳子的。”足浴店的收银员口中的小毛孩,就是以李某佳为首的四名嫌疑人。 她回忆说,21日晚11点多,店里正是营业高峰,李某佳等人又醉醺醺地跑来了。“先来了三个。店员为他们分配好房间,安排好技师。1点多,其中两个男子冲到前台,对技师各种挑刺。”她说,“嫌技师不够年轻,服务不好,可是当晚客人多,没办法满足他们,老板只好赔笑脸道歉带安抚。” 眼看提出的要求未被满足,两名男子大怒,在前台拍桌子摔凳子,后面一男子出来,还打电话“搬救兵”。“他们把一名客人刚买单的百元钞票一把扯过去,撕成碎片。”店员说,闹腾了一阵子,第4个男子带着木棍等赶到。有了武器之后,这伙人如虎添翼,在店里大肆撒泼。保安闻讯赶来,还遭他们威胁。“你们以后的一个月都不会好过!”四个人撂下话走了。 记者昨日从警方处得到证实,除李某佳外,其他三名涉案嫌疑人也于昨日凌晨悉数落网。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说法】 民警什么情况可以用枪?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黄丽婷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链接】 警方依法鸣枪控制事态 近年来,媒体公开报道的厦门警方使用枪械案例,均为民警为控制事态发展依法用枪。 2013年8月30日上午东坑社区居民被嫌疑人洪某用砖头打伤脑袋。民警和协警到场询问情况时,被洪某泼海蛎甚至用破铁锹追打,在警告无效之后,民警对天鸣枪示警,但洪某毫不畏惧继续紧逼,增援民警到场后,成功将洪某制服,洪某反抗过程中还咬伤两名民警。 2014年4月11日上午海沧马青路慈济东宫殿内有多人打架斗殴。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后发现,现场有数十名人正在持棍棒互殴。民警力劝对峙人员冷静,但双方都不听劝阻,局面难以控制。海沧警方果断鸣枪示警,及时控制住现场。 2014年10月13日同安西柯某KTV有人打架。警方到场后,嫌疑人等人见民警后毫无退缩,仍想殴打服务生,民警调解无效,嫌疑人挣脱民警控制,冲到楼下继续追打受害人,后拦截一摩托车载客工,欲抢摩托车钥匙驾车离开,此时民警依法鸣枪示警,上前将其控制。 2014年12月7日晚7时许集美浒井中里一名男子拔刀砍人,搬砖砸车一通乱闹,邻居惊恐报警。民警对其追捕中,男子逃避追击,爬上六楼,在三四栋楼之间蹦蹦跳跳,担心男子继续闹事伤人,民警果断鸣枪示警,将行凶男子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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